著作权转让有什么特点?
在性质上,著作权转让是一种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它当然应适用合同和法律行为的一般原理。但是由于著作权转让合同在主体、标的等方面的特殊性,著作权转让合同不仅不同于一般合同,也不同于其他著作权合同:
1.著作权转让合同通常受到较多的限制。为了恢复合同当事人地位的实质平等,法律往往作出一些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受到一定限制。有些国家限制著作权生前全部转让,要求有转让的时间限制,不得全部转让未来作品,对作者的报酬做强行性规定等等。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对著作权转让进行适当的限制,这是不合理的。
2.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一项或几项或全部转让给受让人,从而受让人成为该作品一项或几项或全部著作财产权新的权利人的法律行为。
3.著作权的转让,并非作品原件物权的转让。
4.著作权在内容上具有多元性与多重性,根据著作权法的一般原理,著作权中的各项财产权可以分别转让。著作财产权转让究竟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以及转让的地域范围,应当依照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加以约定。如果著作财产权转让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未转让。
5.原则上转让著作财产权的行为通常不影响著作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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